应树立“造假即退市”的监管理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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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树立“造假即退市”的监管理念
2024-02-08 10:00:00
日前,证监会通报了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、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况,并且表示,将强化立体化追责,让造假者“倾家荡产、牢底坐穿”。个人以为,基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已成“常态”的事实,最有效的监管举措莫过于对财务造假者启动强制退市程序。
  证监会的通报显示,近三年,证监会共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,同比增长近20%,作出行政处罚523件,涉及1932名相关责任人,对168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,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6件。397件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,财务造假案件203件,占比51.13%,因此也可以说,财务造假已成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“重灾区”。
  尽管证监会在通报中例举了众多因财务造假受到严惩的案例,并且表示将从四个方面铲除财务造假的土壤,但从近些年来监管部门披露的案例看,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有愈演愈烈的态势。个人以为,目前的重罚,并不足以震慑实施财务造假的铤而走险者。毕竟,与重罚相比,通过财务造假所获得的利益要大得多。
  比如通过财务造假上市(欺诈发行),上市前与上市后是完全不一样的。上市后,相关企业不仅拥有了资本市场这个融资平台,资产享受大幅溢价,且持有的股份能够实现高位减持,背后的利益无疑是巨大的。而在完成上市前,对相关企业而言,这一切无异于“空中楼阁”。也正因为如此,某些企业即使是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也欲跻身于资本市场。
  近几年来,监管部门一直在强化从严监管的理念,按道理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应该会有所收敛,但事实却是财务造假的案例频频出现在市场中,个中的原因,既与财务造假强制退市的门槛过高有关,也与监管标准不一有关。
  比如根据沪深交易所的《上市规则》,一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退市,其营收、净利润、利润总额、资产负债表中的任何一项,须同时满足连续2年虚假记载、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、且占比超过50%这样的条件。对于某些中小型上市公司而言,无论哪一项,都有可能达不到。那么,即使其连续多年实施财务造假行为,也不可能触及上述退市条件。也就意味着,即使这样的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,也有可能不会被强制退市。
  事实上,对于财务造假行为,现行退市制度并非没有应对之策。比如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就可启动强制退市程序,其中就包括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,但从众多案例年,该条款被启用的并不多。
  从本质上讲,即使相关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没有满足上述的“2年”、“5亿元”、“50%”等条件,只要其财务造假的事实存在,即可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,也都有必要启动强制退市程序。
  在沪深股市树立“造假即退市”的监管理念,既有利于监管,也能防止从“法治”蜕变为“人治”的不公平现象发生。“造假即退市”监管举措的实施,更有利于震慑市场上的财务造假行为,净化资本市场的环境,也能将那些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“问题”公司从市场中出清。(作者系财经评论员)
(文章来源:国际金融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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